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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河南商会自律规约

  发表时间:2017年06月10日  点击数:1080 次

 

  为切实加强信用建设和自律管理能力,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守信践诺、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树立商会和行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信誉,促进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宁夏河南企业商会自律规约”作为行业企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一条 宁夏河南企业商会是社团组织,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承担着重要的管理重任,商会以“桥梁、交流、互助、奉献、合作”为宗旨,维护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规约由协会会员共同约定,是全体会员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会员应崇尚道德、遵纪守法、坚守底线、加强自律。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量力而行、有序发展;安全第一,创新驱动;公平竞争、团结协作。

  第四条 本凡是宁夏河南企业商会会员企业首先要带头遵守本规约。

  第五条 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条 积极参与、支持行业团体标准工作,共同推进城市建设,达到共赢。

  第七条 加强对员工业务水平和职业能力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

  素质和服务水平,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促进生产安全,加强劳动保护;推进行业劳资和谐,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

  第八条 自觉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完善服务,改进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九条 自觉接受商会自律管理,会员之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从维护行业利益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解决争议,自觉维护行业团结。

  第十条 商会秘书处负责本规约执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向会员传递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诚信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会员有违反本规约自律条款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由规约执行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会员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协会所有会员均有权对规约执行机构执行本规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规约执行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约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规约执行机构及协会会员在实施和履行本规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会员有权对规约执行机构和工作人员执行本规约的公开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商会是本规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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