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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宁夏河南商会

  宁夏河南商会由原宁夏河南商会、原宁夏河南企业商会合并重组而成。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宁夏河南商会是河南籍在宁夏经商办企业的工商业界人士自愿组成的、自我管理、独立法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聚集正能量、携手谋发展”。

  本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贯彻习主席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思想,遵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原好形象,彰显河南正能量;加强联系,增进友谊,建立互信,促进合作,开拓市场,创新发展;为加快宁夏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自觉接受社团登记和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活动范围为宁夏行政区域内,本会的办公地点: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广泛联系河南籍工商业界人士,加强信息交流,搭建投融资平台,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为会员企业健康发展献计出力。

  (二) 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对会员进行爱国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企业管理以及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素质。

  (三)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

  (四)为会员寻找和拓展市场,引导会员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创新发展。

  (五)积极服务会员企业,为他们提供法律、会计、审计、咨询、交流、培训等服务。

  (六)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公平竞争和权力,保障正常的生产和销售秩序,使会员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帮助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凡在宁夏境内经工商部门审核、注册登记的河南籍私营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按照本会章程办理入会、退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宁夏河南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有加入本会的主观意愿;

  (三)经营活动合法,社会信誉良好;

  (四)能积极参加商会的各种活动,并为本会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和支持;

  (五)无不良记录和涉案记录(凡涉案未结案及羁押服刑人员不得入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登记表;

  (三)会长审核签批;

  (四)按标准缴纳会费;

  (五)申请副会长职务的须经理事会审查讨论同意;

  (六)由理事会发证或授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本会福利和特殊情况下的捐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权益和信誉;

  (四)完成本会赋予的工作和任务;

  (五)如实向本会汇报思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退会程序:

  (一)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普通会员由会长审批准退;副会长以上须经理事会大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两年内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退会后应交回会员证或牌匾;

  (三)副会长以上人员退会或除名后,应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会员活动日。会员日可提前设定,也可随机而定,其目的是增强会员之间的了解互信,体现商会的温暖和关怀。

  第四章 理 事

  第十六条 理事是会员中担任副会长以上职务的人员,包括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常务理事会指定的人员。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有权决定本会一切重大事项,并报会员大会确认。

  第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理事长(会长)负责制。议事决策的表决办法为少数服从多数。到会理事2/3以上人员同意即为通过或有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为本会法人代表。

  行使以下职权: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员大会;

  (二)检查督导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出席重要活动;

  第二十四条 执行会长。

  执行会长在会长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协助会长工作,组织和指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聘用。秘书长职责是:

  (一)主持本会日常行政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班子成员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决定;

  (四)领导办公室工作。负责办公人员聘用和教育管理;

  (五)安排一般性经费预算支出和处理其他日常行政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监事长1人,监事2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长在常务副会长中产生,监事由本会会员产生。

  本单位理事、会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会年度规划、重大事项和财务执行情况;

  (二)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

  (三)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第六章 党支部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宁夏河南商会支部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宁夏河南商会中成立的基层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和教育本会党员。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等七项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增强党员党性观念;始终保持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群众路线,保证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及会员企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规制度,遵循社会主义市场规则,确保商会照章运行、健康发展;

  (三)关注和关心会员的生活,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大力宣扬和培养典型,努力建设精神文明。

  第三十条 党支部书记

  商会党的支部委员会书记,应在商会中的资深会员和优秀企业法人、党龄在三年以上的党员中推选产生,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会中党员的教育管理;

  (二)及时听取党员或会员的思想反映和意见建议;

  (三)协助会长做好本会的思想政治工作与宣教法制工作;

  (四)指导和配合商会做好政策、法规、诉讼、维权、福利工作;

  (五)领导商会的纪检监督和团群工作。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1名:海宪甫,会长1名:华贵普。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交理事会或会员 大会选举确认。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为了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也称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为:会长(理事长),名誉会长,书记,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三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和会员大会负责。

  (1)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

  (3)常务理事会成员必须有实体企业和良好的业绩信誉。

  第三十六条 会长必须是任期满一届以上的常务理事会成员。

  第三十七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继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届满为四年。会长、书记、秘书长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任。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会长或2/3的常务理事提议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其他成员,由会长推荐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七人核心领导小组

  考虑到本会处在合并重组后的特定历史时期,为调动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主动性,协调集中各方面力量,保证本会行稳致远和健康发展。在常务理事会的基础上成立七人核心领导小组。 具体是:

  组 长:名誉会长

  副组长:会 长

  成 员:执行会长、党支部书记、秘书长

  七人核心领导小组是本会过渡期的特定产物。是本届商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代表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行使决策并对其负责。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缴费标准分为四级:

  (一)会长、理事长20万元/年;

  (二)常务理事会成员:(除七人核心领导小组人员外),2万元/年;

  (三)副会长(理事)1万元/年;

  (四)会员600元/年。

  第四十三条 会费收缴办法

  会员应按照职级和标准标准,须一次性足额缴纳一年会费,以后会费逐年年初缴清。不得拖缴、少缴或拒缴。

  会费缴纳须使用现金,不得用实物折抵。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会长公示制度

  凡在换届时推选的副会长以上人员,都要在宁夏相关媒体上公示张榜,并以书面形式通报至母会及兄弟商协会,以提高社会认知,提升个人影响,加强公众监督。

  第五十九条 荣誉聘任制度

  对商会历任主要负责人,积极支持关心商会的领导,为商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同乡,均授予荣誉职务或聘请为顾问。在年会或遇有重大活动时,邀请他们光临指导,在春节等时机登门看望慰问。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25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二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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