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河南商会会费收缴管理细则
为加强宁夏河南商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为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商会章程》和《商会会费收缴及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按照商会章程和有关制度规定缴纳会费是商会会员对商
会应尽的义务,是商会会员在商会享有权利的前提条件,商会会员应当主动及时缴纳会费。
第二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元月,最迟缴费时间为
2月28日。
因特殊困难不能及时缴纳的,应当于2月28日前向商会秘书处提出缓交(原因和承诺期限)的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的可以缓交,但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
第三条 会费标准:按商会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会费由商会秘书处组织收缴。会费缴纳一般应采取现金或
账户转账的方式,也可与秘书处商定其他缴费方式。对于缴费不便的会员,商会秘书处安排上门收缴服务。
第五条 商会向缴纳会费的会员开具收据,收据应当载明会费对应
的年度。
第六条 申请入会的人员须对本细则第三条标准预交会费。实际缴
纳金额按照商会审议决定执行,差额予以返还。
第七条 会员在第二条规定的最迟缴费时间之前扔未缴纳会费的,
商会暂停其会员资格,至下一缴费年度年扔未缴纳会费的,商会不视其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因严重违反上海章程被除
名,其在本上那个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九条 会员退会后,自其被除名之日起一年内部接受其重新入会
的申请。被除名的,永久不在接受其重新入会的申请。
第十条 会员中途退会或被商会除名的,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