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河南商会货币资金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控制商会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货币
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商会管理的要求并参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涉及的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银
行承兑汇票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货币资金管理的责任人为商会财务主管,财务主管必须要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管理、约束全体财务人员,并对他们的工作负全面责任,同时财务主管用对商会会长负责。
第四条:货币资金的使用实行会长“一支笔”签字的原则。
第二章 先进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商会设立现金出纳一名,负责商会现金日常业务的
管理、核算,出纳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商会各项规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财务主管负责。
第六条: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要求,出纳人员严禁办理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涉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根据商会经营管理的实际,确定现金的开支范围如下:
1.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2.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及出差借款;
3.采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额在使用支票结算起点以下的;
4.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
5.确需先进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现金的支付采用先下级,后上级的审批原则。审批过程中如遇有关审核人员出差在外,可由其授权人代核、代批,但时候必须补办手续。
第九条:对于涉及现金支付的业务,出纳人员应严格按照商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报销的各种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合法、有无白条现象,审核数据的计算是否正确、报销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各级审批人员的签字是否齐备。在确认上述事项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付款。
第十条:出纳人员有义务配合财务主管或其他稽查人员随时、不定期地抽查“现金盘点”工作,并确保抽查现金没有差异。
第三章 银行存款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财务部应严格控制开户银行额开户账户的管理,
凡是涉及到新增银行账户或银行账户的,均需要由出纳人员填写书面申请书,交商会财务主管审核签字,报商会会长批准后方能办理。
第十二条:出纳人员应及时将所有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按
照银行账号进行分类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每日结算当天分账号的各银行存款的收、支、存金额,按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表”上报商会会长。
第十三条:金额在2000元以上且不属于先进开支范围的支付项目,均必须由银行存款结算。
第十四条:采取“零库存”集中支付采购物资款的,在办完入库手续,开出结算发票后,按照程序签字付款。
第十五条:各部门以“付款通知单”、“收款收据”、“结算发票”等形式支付款项的,按照程序签字付款。
第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视同银行存款管理,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程序办理付款。
第十七条:直接从银行存款扣交的应交税金、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等,按国家金融部门有关规定办理,会长签字批准。
第十八条:对于涉及到银行存款支付的业务,出纳人员应严格按照上恢复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付款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审批人员签字是否齐备。在确认上述事项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付款。
第十九条:出纳人员应及时与银行核对账务,查找差异并找出原因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签署姓名交商会财务主管备案,上述核对工作原则上一月不得少于一次。
第四章 货币资金使用监督
第二十条:商会财务部是货币资金使用的最终审核和监督
部门,对把货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负责监督货币资金使用是都符合国家财经纪律,是否符合商会的有关规定、标准,是否有利于提高商会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物资采购时应严格执行付款制度,不得将货款化整为零使用现金,也不得使用“零库存”付款后,再同时使用“付款通知单”为支出凭证,套取银行付款。如违反本条规定,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和经济制裁。
第二十二条:凡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除给予责任人处分外,分别给予违纪金额10%-30%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费用支出一律不准使用白条或者收据报销。
第五章 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与解释权属于宁夏河南
商会秘书处。
宁夏河南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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