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河南商会证章管理制度
为保护本商会合法权益,正确行使商会权力,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商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印章,包括代表资格身份的会章和财务专用章、内部办事机构使用的专用章以及用于公务的私人印章,皆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会秘书长决定印章刻制,并严格按社团管理部门规定办理印章刻制审批手续,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各种印章。严禁到非法刻制的私人摊点刻制印章。
第三条 本会新刻制的印章,必须备案后方可使用,未经备案不得启用。
第四条 本会秘书长负责印章管理工作,指定秘书处专人保管,严格用印管理,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使用印章。
第五条 本会印章如遗失,要及时发表声明旧章作废,并向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说明情况,重新办理新印章刻制手续。
第六条 本会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变更或换制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旧章按规定上缴销毁,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从会长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会长会议负责解释。
宁夏河南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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