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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河南商会行业自律公约

  发表时间:2021年04月26日  点击数:685 次

  宁夏河南商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建团结和谐商会氛围,维护宁夏河南商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保护和促进商会会员之间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增强商会凝聚力,规范商会会员生产、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商会会员自律性公约,是商会会员文明服务、公平竞争、规范行为、自我约束的准则。

  第三条 商会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商会会员,是指注册成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河南商会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商会《章程》、《会员自律公约》和商会其它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会员应当严以律己,自觉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注意小节,不得损害商会的整体利益及社会声誉,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自觉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积极开展项目合作和创新,提升商会整体竞争力;

  (二)讲究信誉,遵循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努力提升宁夏河南商会的社会形象;

  (三)团结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不搞拉帮结派等有损于商会团结的行为; 

  (四)主动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行为,并避免商会遭受重大利益损失;

  (五)会员特别是领导层,必须时刻注意个人形象,严禁在公共场合酗酒滋事、损害商会的声誉; 

  (六)对企业负责,对商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家庭负责,远离“黄、赌、毒”,禁止酒后驾车;

  第七条 商会对会员单位的服务,依靠“引导扶持、互助互济、友好协商、求同存异、力求双赢”的办法。

  第八条 商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上个人可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决议经表决后生效,个人不同意见可保留,但必须执行决议。会议决议需经到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九条 商会将定期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向会员进行核查和监督,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会员企业给予表彰,并定期通报公约执行情况。

  第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商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面批评;

  (二)商会内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劝其退会;

  (四)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审议后予以罢免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会可对其予以适当的表彰:

  (一)有完善的公司内部制度以保证本公约之严格遵守者;

  (二)进行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或管理创新,贡献突出者;

  (三)诚信守法,市场信誉卓著者;

  (四)热心商会建设,对商会发展提出重大意见、建议并被主管机关或商会采纳者;

  (五)其他成绩突出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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