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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河南商会投资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21年04月26日  点击数:806 次

  宁夏河南商会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投资工作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控制投资奉献、保障投资收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会发展过程中的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均属于投资范畴。

  第三条 商会权益性投资项目由本商会会长决策,上报商会理事会审批。

  第四条 根据商会理事会授权和商会章程,商会在授权经营范围内的投资活动由商会会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投资决策机构及管理部门

  第五条 投资实行同意决策,集中调控。为了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商会成立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研究分析商会的资本运营情况及投资方向。商会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为加强投资工作的计划性,秘书处根据商会内部经济环境和商会发展的需要,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效益预测,经商会领导对投资计划进行资金平衡后,由秘书处将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决策,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七条 秘书处负责执行投资资金的筹措、投放、有价证券的管理、投资收益的确认。在完成投资计划,确认投资资金可以收回时,再执行资金的回收。相关法律问题有商会法务负责处理。

  第八条 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发生变动或终止,必须得到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

  第九条 商会投资工作的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

  第三章 权益性投资管理

  第十条 权益性投资范围

  1. 商会在保优良项目

  2. 担保失败项目的债权转股权

  3. 投资设立新的经济组织

  4. 其他投资

  第十一条 商户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的行为,必须首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其内容包括:

  1. 项目的性质、投资的方式及目的

  2. 市场、资源状况及发展前景

  3. 经济技术的合理性及可实现性

  4. 资金来源渠道及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可行性分析论证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秘书处对拟投资项目做出可行性报告,秘书长及商会会长予以签字确认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三条 可行性报告审查通过后,参与评估论证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未按论证及审批程序进行投资而印发的经济损失有承办者负责,商会依据情节轻重追究承办者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商会对外的权益性投资,占控股地位时,应以本商会为主组织董事会,以确保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的绝对和相对控制权;对参股企业应及时掌握其财务状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债权性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债权性投资范围包括国债现货和国债回购及股票市场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商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债权性投资业务商务决策。决策包括合订债权性投资规模、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十八条 对于上恢复的债权性投资计划应进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分析、计划制定人员及主管投资会长予以签字确认后报决策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商会债权性投资必须严格遵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投资计划执行。商会秘书处负责投资计划的具体操作,保障投资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条 财务部开立专门的业务账户,按照投资计划拨付资金,定期对债权性投资业务的资金应用和管理请款进行检查,对各项交易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第五章 投自己投资收益的核算

  第二十一条 凡属投资行为,在会计处理上列作“长期投资”或“短期投资”。投资产生的收益列为“投资收益”。先关核算方法参见《会计制度》。

  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解散清算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先关制度,凡全资、合作、联营企业可以按企业协议、章程、合同规定,按期解散。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者,也可以提前清算:

  1. 章程或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已经到期,而投资各方又无意继续延长经营期限;

  2. 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投资各方也无意注入新的资金;

  3. 投资乙方不履行协议、章程、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 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5.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6. 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第二十三条 凡结算清算前,必须成立清算小组。

  第二十四条 清算小组的任务

  1. 清理商会或项目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

  2.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解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商会或项目木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商会或项目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费用与债务责任

  (一)清算费用包括清查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诉讼费及其清算过程中 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二)所有债务应在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 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2. 应缴未缴的国家税金;

  3. 尚未偿付的债务。

  当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时,应按债务金额比例清偿。

  (三)清偿债务收剩余财产应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金的增值部分,视同利润,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商会债权性投资应严格遵照投资计划,如期收回。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任何可能造成商会投资遭受损失的情况,秘书部应及时上报商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应立即终止投资计划。

  第七章 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宁夏河南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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