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河南商会关于要求会员单位做好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商会会员单位职工的劳动保护,促进安全生产,维护商会会员单位的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单位的财产安全,结合商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劳动保护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劳动保护人人有责”、“以人为本”、“全面保护”的原则。
第三条 商会每年组织常务理事会成员对各会员单位的劳动保护进行检查,落实工作责任。
第四条 商会建立劳动保护知识和技术培训制度,提高会员单位的防范意识。
第五条 会员单位每年要投入必要的劳保用品,改善劳动条件,落实劳动保护的各项制度。
第六条 会员单位员工必须服从管理和作业指导,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会员单位有权向商会提出改善劳动保护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新入职员工、变换工种人员以及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合格后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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