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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河南商会离任、换届财务审计制度

  发表时间:2021年04月26日  点击数:990 次

  宁夏河南商会离任、换届财务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离任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在任职期间增强自我约束的意识;同时通过对工作移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以保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延续性,根据宁夏河南商会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商会第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重要工作岗位的业务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应按此制度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条 有关规定

  离任审计是指上述负有经济及项目、管理责任的人员不再担任原职务时,对其任职期间所负经济及项目、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离职时个人与商会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的评价活动。被审计对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协助和配合商会开展审计工作,严格执行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参与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审计原则。

  第二章 离任审计的组织

  第四条 管理机构

  商会离任审计的方针和政策由商会秘书处确定。秘书处负责对整个离任审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审计人员 

  实施离任审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小组,审计小组的成员应当具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商会外部的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全程或部分审计事项。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商会领导和被审计人员的上级领导共同商定。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保守实施离任审计中得悉的公司秘密。 

  第三章 离任审计的内容及审计分工 

  第六条 审计内容

   一、经济管理责任审计:

   1、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

   2、任职期间主要经济情况,是否达到商会要求;

   3、任职期间管理职能履行情况;

   4、任职期间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

   5、任职期间涉及的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

   6、任职期间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7、有无严重违犯法纪、并给商会带来危害的违法乱纪活动;

   8、有无严重损失浪费或其它损害商会利益的行为。

   二、离职工作交接事项:

   1、述职报告(包括任职期内工作情况以及对本岗位下步工作的计划);

   2、工作中遗留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

  3、商务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4、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

  5、其它需移交的内容。

  三、是否签署离职员工保密协议。

  四、离职时个人所欠商户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分工

  上述离任审计的内容实行审计责任人分工负责制。分工原则如下:

  1、财务部负责审核被审计人员的借款、债权债务的真实性、账目往来等经济责任。

  2、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除劳动合同、保险、离职证明、离职承诺书等手续的办理,监督审核被审计人员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记录、任期述职报告、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工作交接报告等交接手续是否齐全。同时负责对整个离任审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按照《内部审计准则》,依据提供资料实施审计工作,从中进行分析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揭示主要问题,针对存在缺陷提出审计意见。负责离任人员的交接手续办理,包括个人述职报告;工作中遗留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资料、离任须确认核对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以及取得对方单位的对账单。负责监督交接人与接收人的详细工作交接,使之工作继续顺利开展。

  第四章离任审计的程序

  第八条审计程序

   1.商会秘书处在各重要岗位人员将离任时,向商会督审部提出离任审计委托。离任审计委托书须经商会会长审批。

  2. 商会督审部根据审计委托书的内容组成审计小组,并通知被审计人员和相关单位,审计通知应包括:被审计人员及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审计时间;被审计人员及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审计小组名单;商会会长批准。

  3. 被审计人员和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3个工作日内,按审计通知要求准备好有关资料。审计小组可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联合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

  4. 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并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5. 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审核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建议,出具审计报告草案。如有必要,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审计报告草案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

  6. 审计报告草案包括一下主要内容: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审计建议。审计结束后,应在15天内出具审计报告草案,并向审被计人征求意见。被审计人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草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或商会督审部,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7. 商会秘书处根据审计小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草案,送相关单位传阅后形成审计报告终稿,经商会会长审批后,将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下发至相关单位执行,并报送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

  8. 被审计个人对审计决定、审计建议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9. 因受客观因素和审计手段限制,或由于被审计人员的原因无法完成必要审计程序的,商会督审部可以对有关事项提出有保留的审计意见。

  10.商会秘书处对所有审计项目定期进行检查,落实相关单位对审计决定、审计建议的执行情况。

  11.审计项目结束后,商会秘书处按照商会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档。并给离任者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处 理

  第九条 审计处理

  一、对于重要岗位人员(经济、涉案)的审计,商会保留追究权,并且对重要岗位的离职人员要有相应的经济担保。

  二、审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审计小组有权通知商会相关部门暂时冻结被审计人员在商会的权益。

  1.被审计工作移交出现下列情况,致使上级主管无法接收的:

  (1)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需移交的材料未交接完毕;

  (2)工作中遗留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未交接完毕;

  (3)其他需要移交的工作内容尚未交接完毕,可能会影响交接后工作的开展。

  2.被审计人员没有提供任职期间的所负经济责任的情况报告;

  3.被审计人员经济账目尚未交待清楚,需进一步查证落实;

  4.被审计人员就经济账目虽已交待清楚,但所欠商会款项未做出偿还。

  三、审计人员杂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人员有侵犯商会利益的行为,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冻结其在商会的所有权益;清洁严重者可依照诉讼法的程序对其提起诉讼,以维护商会的合法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由商会秘书处制定、解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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